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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冀州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张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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