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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立娟、李某某等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夏潮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东支行,住所地玉田县林东大街。负责人:张俊武,系行长。

张某某与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东支行、张立娟、李某某、夏潮明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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