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钱东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