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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裴某某、曹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曹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路英

书记员: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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