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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曹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路英
书记员: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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