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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某某
张丽莉
高庆莲
张明德
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丽莉。
原告高庆莲。
原告张明德。
委托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与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凤麟

书记员: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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