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张丽莉
高庆莲
张明德
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丽莉。
原告高庆莲。
原告张明德。
委托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与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丽莉、高庆莲、张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凤麟
书记员: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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