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娜,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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