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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邢台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齐晓丽(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
白天伟(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李磊(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安卫东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晓丽,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天伟,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卫东,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台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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