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稳健
林某某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陈国林
陈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稳健,农民。
原告: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国林。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大庆道118号。
代表人:何中晓,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稳健、林某某与被告陈国林、陈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稳健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稳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稳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稳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稳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稳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稳健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张翠明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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