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启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松滋市,系松滋市启星港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松滋市,系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大桥街西火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松滋市启星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陈店镇全心村。
法定代表人:王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启新、梅某、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松滋市启星港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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