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屈乐彬
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法定代理人魏桂珍,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省精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志愿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乐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宫立军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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