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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洋洋、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任庄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温占国(系原告之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洋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任庄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任庄某村。负责人:任增明,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艳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系该村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钱柜石矿,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任庄某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7617628-1。负责人:张宝江,系该石矿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洋洋、古冶区王辇庄乡任庄某村民委员会、唐山市古冶区钱柜石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0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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