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
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海村与张某某签订的《南海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南海宾馆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消防设施是宾馆开设的必备设施,应认定属于出租方的法定义务,因整改张某某所做投入,南海村与张某某应予分担。故原审法院对消防设施的资金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并无不妥。关于消防工程造价,有万纲顺出庭作证,并有收条佐证,可以认定工程造价为28万元,南海村虽不认可,但并没有对工程造价申请评估,应按实际支出确认工程款。关于万纲顺资质问题,因消防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其有无资质并不影响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南海村与张某某签订的《南海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南海宾馆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消防设施是宾馆开设的必备设施,应认定属于出租方的法定义务,因整改张某某所做投入,南海村与张某某应予分担。故原审法院对消防设施的资金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并无不妥。关于消防工程造价,有万纲顺出庭作证,并有收条佐证,可以认定工程造价为28万元,南海村虽不认可,但并没有对工程造价申请评估,应按实际支出确认工程款。关于万纲顺资质问题,因消防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其有无资质并不影响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审判员:权金伶
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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