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康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连江伟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被告:康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8717964L
负责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江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岩峰
审判员:李彬
审判员:李国芳
书记员:佟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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