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冀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冀台村1组76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冀台村1组78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成诉被告冀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慧敏
审判员:杨佩
审判员:朱晓博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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