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系死者张学文之父。原告:李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系死者张学文之母。原告:张靳阳,女,汉族,学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死者张学文女儿。法定代理人: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死者张学文前妻、张靳阳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马永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穆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陈亚飞,男,汉族,住陕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塑州市应县新建东街惠泽园B区2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醒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李维某、张靳阳与被告马永顺、马永杰、穆欣、陈亚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欣、陈亚飞、马永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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