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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雅,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主要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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