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住鄂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清,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故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齐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志伸、邹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5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郭培培书记员彭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