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邢志平
李文广(辽宁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
薄某某
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志平。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永文、人民陪审员梅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志平、李文广,被告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薄某某将其致伤,但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薄某某将其致伤,但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付崇刚
审判员:周永文
审判员:梅英
书记员:刘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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