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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环宇电缆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丰

书记员: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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