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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某与敖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某与被告敖某某、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刘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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