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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北环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北环路营业所,住所地灵某某北环路西段北侧。负责人:韩晓灵,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北环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挂失申请书、利息清单中的客户签名做笔迹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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