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金国元(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均予以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还清了向原告的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均予以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还清了向原告的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嘉琦
审判员:郑立臣
审判员:张艳
书记员:杨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