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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庆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庆春,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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