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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毛德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系原告张某某之夫。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儒,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王谭路食品城商业街绿地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王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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