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毛德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系原告张某某之夫。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儒,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王谭路食品城商业街绿地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王金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