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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谈银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电动三轮车乘车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
负责人:刘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岷江,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谈银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谈银某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谈银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谈银某达成协议的事实而提出撤回对被告谈银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谈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受理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 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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