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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小胡屯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大胡屯村101号。身份证号13290219751015526X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小胡屯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南王庄村。身份证号xxxx
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的主张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离婚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的主张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离婚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尚胜江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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