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尤鸿雁,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4年12月18日,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付圣洁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施长顶
书记员: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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