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系死者之妻。原告:李成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系死者长子。原告:李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系死者长女。原告:李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系死者次女。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未到庭)。被告:孙孝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未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建文,经理。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罗杰,公司员工。
本院2018年8月13日对李成枝、张秀林、李淑芳、李淑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孙某、孙孝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727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6页第8行“大同市分公司”更正为:张家口市分公司。
审判员 :赵建文
书记员:: 张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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