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洪霞
书记员: 裴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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