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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黄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明泉(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陈扬(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
黄某某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陈扬,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支行行长。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
被告黄某某。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义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黄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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