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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某电力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张某某姐姐),住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制材办保安街。
负责人:张永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伊某电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陈学林、被上诉人伊某电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10月26日,张某某作为知识青年申请到伊某电业局下乡,当月30日,得到美溪区劳动服务公司的审批;1988年6月29日,经伊某市电业局一O一综合厂为其填写了录用集体工人审批表,并报请伊某市电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于1988年8月24日被伊某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9年9月30日,其又经伊某市电力建设公司报请、经主管部门伊某市电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并得到省市两级劳动部门审批,为原告晋升了工资。2006年9月9日,原伊某市电业局(电力总公司)上划归国家电网公司,并更名为本案伊某电网名称至今。2006年11月17日,伊某市电力总公司为张某某填写了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并加盖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处理混岗人员劳动关系审批专用章,确认张某某在伊某市电业局电熔镁厂混岗22年,应得补偿费6532元,但张某某未签字确认、亦未领取该补偿金。2013年1月1日,张某某与伊某市电力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并工作至2018年6月,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该公司退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在2018年4月8日,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向伊某市电力建设公司发函,恢复了张某某的集体职工身份。2018年9月17日,张某某向伊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伊某电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损失,2018年10月29日,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请求。现张某某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认定双方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其二,不赔偿其各项损失错误,据此依法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伊某电网应否赔偿张某某相应损失。对此,根据张某某近24年的履历可见,其一直属于集体职工身份,分别在伊某市电业局一O一综合厂及伊某市电力建设公司工作后退休,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及国家政策,其欲以集体职工身份要求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遇于法无据,并且其是伊某市电力建设公司的员工,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伊某电网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 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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