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马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马利、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廷禄审判员盖世杰人民陪审员佟长永
书记员: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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