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海峰的家庭财产14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于海峰价值140000.00元的家庭财产,查封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被告于海峰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军
书记员:周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