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海峰的家庭财产14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于海峰价值140000.00元的家庭财产,查封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被告于海峰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军

书记员:周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