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
被告: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张某某与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于2018年6月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张某某并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 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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