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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福建省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被告:福建省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福建省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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