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被告:福建省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福建省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