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现住汤原县。
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喜文,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24组120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现住汤原县。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汤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1)佳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判后张某某、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佳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决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全、刘喜文,被申请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张某某提交2000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张某出具的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人民币肆万元整,上款系收张某某贷款。收款人张某”。并称此款是给被申请人张某以车抵债的还款项。该40000元收条客观真实的反映了还款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应当认定为本案的新证据,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1)佳民终字第47号和汤原县人民法院(2000)汤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云礼 审 判 员 李伊佳 代理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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