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辛玉卓、张雪婷,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静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负责人:张延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震,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郭某、陈某某、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震的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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