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萍,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党政办公中心北侧开发区办公楼二楼219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4元,因原告张某某降低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张某某5704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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