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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青县。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在原告处买了10桶桶装油,但没有给钱,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被告于某某辩称,当时原告将油送到我和陈某合伙开的公司,我和陈某均在场,原告让我们两个签字,欠条时陈某书写,我在后面签字,我只承担30%还款责任。被告陈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7年2月9日原告给二被告的工厂送桶装油10桶,二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桶装油10桶价值9500元,未付款。署名为:陈某、于某某,2017年2月9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提交的欠条为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于某某收到原告10桶桶装油,并给原告打9500元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二被告理应给付原告货款9500元,被告于某某主张自己承担30%的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95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95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鸿恩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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