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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范珍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33683-4。
负责人黄玉璋,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珍,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洪江、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审判长:朱小妹

书记员:李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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