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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福某。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
原告张福某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韵
书记员: 但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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