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蔡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蔡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某某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蔡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冀F×××××)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损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员 姜 静
书记员: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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