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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建、刘某某与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泰安巷1号1幢1-4-1。
法定代理人黄朝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张仲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系张福建的堂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武,系刘某某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福建在起诉状中将黄开明列为被告,但黄开明却未在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亦未见原审原告对其撤回起诉的材料。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王宇鹏 审判员  柯 幻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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