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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建华、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告:孙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女,1987年6月6月出生,汉族,住望都县,系孙建华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朋,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建华、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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