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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王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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