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史晓瑞,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张某、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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