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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鹤峰县林业局、涂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26日,汉族,鹤峰县林业局下岗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玉莲,女,生于1969年7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鹤峰县中心医院职工,住鹤峰县,系张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县林业局,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8011496240N。
法定代表人:彭学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江,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欢,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8日,土家族,鹤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涂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覃 斌 审 判 员  陈 谦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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