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金震宇,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长成,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长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苏长成经常居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按照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院无管辖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杰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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