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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定与熊某某、谷城县商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城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刘玉军,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丛斌,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谷城县,系谷城县商务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定与被告熊某某、谷城县商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张某定于2018年1月11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熊某某、谷城县商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定撤回对熊某某、谷城县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定承担。

审判员  詹宏伟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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