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涂某某
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
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涂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
负责人周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涂某某、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同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涂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陈峰
书记员:尹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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